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年度易字第618號案件,係在其Facebook個人網頁及臉書社團散布前女友之自拍私密部位影片及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29號案件,係在Instagram公然侮辱其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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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外,並補充如下:⒈關於公然侮辱罪之檢驗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之構成要件,是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與有未合。
於傷害之犯意,互相拉扯、毆打,致被告劉盈榆受有左側頭皮拉扯傷、左側上臂抓傷併擦傷等傷害;致被告曾惟竺受有頭部挫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關於公然侮辱部分為贅載
;⒉翟大龍於刑事偵查及審理程序之101年4月27日、102年1月31日多次以言語公然侮辱原告;⒊刑事卷證內,黃淑芬、翟大龍多次以公然侮辱、毀謗之言詞詆毀原告名譽、信用
被告黃琨杰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琨杰(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不然妳的全部資訊我都收集好了我怕鳳梨真的去告我,我情緒失控,接著忽然手部自律神經失調拿起手機把妳全部資料都撒出去那就真的覆水難收了備註:告我是公然侮辱但我會讓妳當公然尿壺
然該刑事案件係起訴被上訴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個資法,而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求償不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同時分別公然侮辱、暴行侮辱及傷害告訴人,故認被告另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之公然侮辱、暴行侮辱罪及同法第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尚有未洽。
詎A04因認A03關門聲響過大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22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樓梯間,先以「龜孫子,還敢教育下一代」、「
增列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為該部分起訴法條,請法院依法審酌究係構成公然侮辱罪或強暴公然侮辱罪(見易卷第94、95頁),嗣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惟查: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規定之「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為要件,而被告2人雖有逼迫告訴人下跪道歉之行為,然此等行為與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仍屬有別
林北笑她「破麻」全家不敢公然侮辱9113年2月21日「我前妻就差不多,只是她還會把錢挖回娘家,然後搞外遇!」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