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被告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而接續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為犯罪事實所示之留言,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本件公訴(公然侮辱)不受理。
A02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所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及公然侮辱罪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1項之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嫌。
則被告對原告前揭公然侮辱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年度偵字第8699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易字第2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文葉金鳳犯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賴建華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陳以明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因為被告訴訟代理人有對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我認為承辦的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記載錄音檔中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的聲音,並不實在。
幹您娘你是在叭三小」等語,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A03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一、A02、A03為朋友關係。
又被告施竣益以「事情還沒解決」等言詞恐嚇告訴人蔡裕中,並公然以「禽獸、白目」等言詞侮辱之,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等罪嫌云云。
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被告僅坦承有辱罵告訴人「幹你娘」,否認有辱罵其他話語。
茲審酌附表編號1為竊盜罪(在超商行竊財物)、編號2為公然侮辱罪;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3年2月至3月間,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均不同,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反映之人格特性
㈣查原告因受被告等公然侮辱、強制及傷害之行為,受有頸部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有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膺修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4犯公然侮辱罪
㈡於112年3月11日兩造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之潼漾髮藝店內商談分手時,以「破格」、「恐怖情人」、「神經病」、「瘋子」等語公然侮辱伊,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