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理由要領一、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不滿原告遲延送餐,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上址接續對原告辱罵「幹你娘」等語
理由要領一、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不滿原告遲延送餐,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上址接續對原告辱罵「幹你娘」等語
又依前開說明,原告因被告前開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於被告依刑事判決所為之給付而獲滿足部分,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附此敘明。
:兩造為鄰居,因細故而相處不睦,被告2人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晚間9時10分許,在伊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200巷住家大門前,因伊在住家內敲打物品製造噪音,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社區住戶,被告於民國111年間於未經查證下,誣指LINE通訊群組上誹謗被告名譽之文字內容,及洩漏被告個人資料等情為原告所為,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對原告提起公然侮辱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0日21時20分前某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2原告住處前
詎料,被告陳志明因細故與原告及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陳錦秋發生爭執,除於111年3月1日對陳錦秋為公然侮辱及恐嚇之行為外,更於111年5月6日攔下原告及陳錦秋之自用小客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交易卷第107頁),自當可預見騎乘機車朝他人行駛中之機車撞擊,極有可能導致對方因碰撞而失去平衡,人車倒地並受有傷害;復參諸被告陳銀樹先前數次以言語辱罵告訴人黃登科而犯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核被告廖建灃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貳、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之論罪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另涉犯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書記官蔡佩珊附表:編號12罪名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你老母(粵語)」則係伊當下撥打電話給同為香港人之先生抱怨時發洩情緒之粗口,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之意思等語。
二、核被告陳芊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