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慣用手法先賴帳再反咬客戶7168周報第534期翁立民專欄標題:萬事達金流涉案:詐欺、恐嚇、侮辱…事隔半年重新審閱,案件急速增加到61件,其中有四個案件涉及「詐欺」、「恐嚇取財」、「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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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案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被告林慶風、林良生因傷害、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林慶風、林良生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被告林慶風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因被告謝素珍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趙黃秋珠涉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被告3人分別或各自涉犯之傷害、無故侵入住宅、公然侮辱等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至就侵害公務員個人名譽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依本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予以處罰,自不待言。【34】2.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22日21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由被告田啓宏公然以「吃毒品的人在說甚麼」、「你有槍啦」等語辱罵原告,被告林育
至就侵害公務員個人名譽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依本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予以處罰,自不待言。
因認被告邱麗鳳、WALIADEWI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本件告訴人陳正雄、陳巧惠告訴被告王建隆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陳巧惠告訴被告王建隆公然侮辱案件
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傷害罪嫌部分,均須告訴乃論。
,論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判決,認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