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873號民事判決
次按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各共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於公同共有物分割析算完畢前
次按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各共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於公同共有物分割析算完畢前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然系爭土地重測前為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張清泉、盧笑、張清井、吳水龍、張罔樓、張堅志、尤金龍、尤金鳳、尤三華及張振彰等11人所共有,其等嗣後以調解共有物分割為原因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復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⒊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末查,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共有土地分割判決之當事人,如所分得土地有其他共有人之地上物,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該共有
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亦即法院對於共有物分割方法之決定,本有其自由裁量權,若分割方法與法令無悖,即不得謂該分割判決違背法令。
㈤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因確認通行權事件是基於原告個人需要而由國家法律立法設置之規定,被告土地遭受通行之負擔純粹受不利益,參酌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因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
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而為適當之分配
(二)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為1/63,係83年5月10日繼承自訴外人黃銀湖(公同共有1/9)、繼承人應繼分各1/7,嗣於105年3月31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