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9號民事判決
吳螺於93年6月17日,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吳也合於00年0月00日死亡,吳螺之子林皇瑞於99年5月1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吳螺於93年6月17日,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吳也合於00年0月00日死亡,吳螺之子林皇瑞於99年5月1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二)原告郭金龍:系爭房屋前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為遺產分割,現登記為分別共有,尚有另案共有物分割訴訟繫屬中。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且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2)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
㈣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自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上訴人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㈣系爭博美犬早已由原告移轉登記予被告單獨所有,兩造間已無任何共有關係存在,自無共有物分割之適用。
六、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自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上訴人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上開3筆土地經合併為重測前同段0000地號土地,續經共有物分割後,由羅坤祥取得重測前同段0000地號(含分割自0000地號土地之0000-0地號土地)…」等語(見原判決第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六、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又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又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固為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亦應為登記。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