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前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前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
雖然法院為裁量減輕時,並非漫無限制,即最高法院之判例,以被告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始足當之;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為參。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255號解釋、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及61年判字第435號判例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
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著有明文
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涉有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害安全犯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
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
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
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是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既應駁回,則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自亦無由准許(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236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要旨參照)。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28年上字第1064號、38年臺上字第16號、44年臺上字第413號、59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應依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處斷(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28號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被上訴人詭稱將與上訴人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以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28年上字第1172號判例意旨,上訴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被上訴人賠償
按押租金係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