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
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
另按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及關稅法第95條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係相對於其他普通債權而言。
經查:㈠按所謂「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北稽徵所於95年9月7日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950209511號函,以原告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以虛設行號元溢有限公司開立之上開發票抵扣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9條第6款規定,處偷漏菸酒稅額及健康福利捐1倍之罰鍰計1,814,400元(包含菸酒稅1,274,400元及健康福利捐540,000元);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進銷憑證資料顯示不同之案件方有其適用」云云,上訴人亦無法苟同,蓋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以及第2條之規定,稅捐稽徵,本就包括所得稅法案件,當然也包括財政部前揭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名稱、數量,逃漏進口稅費之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134,302元,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鐵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福公司,詳如附表二)等納稅義務人,用以申報營業成本,因而幫助莊頭北公司逃漏營業稅七十萬元,祥福公司逃漏營業稅五萬零三百二十九元(營業稅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就系爭第3至12項貨物部分處貨價1倍之罰鍰併沒入貨物,惟因貨物已先准押款放行,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44條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此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刑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款所明定。
之買受人須繳納營業稅之規定,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7號解釋以違反法律、變更申報納稅之主體,有違憲法第19條及第23條保障人民權利而宣告失效,而據以修法後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原告以獨資型態代理買賣電子零件,銷售貨物之起運地及交貨地雖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惟其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
四、經查:㈠按政府對於漁業動力用油,依漁業法第59條規定免徵貨物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行政院發布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
另「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稅法條文:第51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違章情形:1、經第1次查獲者。裁罰金額或倍數: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
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所明定。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及同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請問台端是否知悉?)
營業7日,‧‧‧。說明: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暨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被告就系爭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開立買受人為原告之系爭物統一發票,揆其主張乃係否認原告為系爭物之所有權人。
限公司等三十八名納稅義務人據以填製相同金額、張數之不實支出傳票(詳如附表二),申報營業成本,計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六百十五萬八千九百七十元之營業稅(營業稅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另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貿易法第21條規定,追徵所漏稅費133,263元及127,288元(包含進口稅85,747元、營業稅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