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471號行政判決
」為行為時營業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為行為時營業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被上訴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之規定,除追徵所漏稅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248,671元,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計4,497,342元,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查得該活塞為引擎用,與原申報為壓縮機用不符,因上訴人有虛報所運貨物貨名,逃漏進口稅款情事,被上訴人乃依據行為時(下同)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3項、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3條第1款及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加值型營業稅之特性相符,自得爰予援用。又「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稅法條文:...第51條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付與他人憑証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証,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無出口漁貨事實,竟以名義報關出口,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合計122,461,633元,冒退營業稅2,323,370元,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90年7月9日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先於他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此觀稅捐稽徵法第6條1項、第49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被告行為時營業稅法(現更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法院以:按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先於他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此觀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及破產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之規定處上訴人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147,872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102,279元(包括進口稅73,936元,營業稅28,343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是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使用統一發票,按一般稅率自行申報營業稅,並不以其是否使用
‧‧‧」是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使用統一發票,按一般稅率自行申報營業稅,並不以其是否使用
‧‧‧」是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使用統一發票,按一般稅率自行申報營業稅,並不以其是否使用
‧‧‧」是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使用統一發票,按一般稅率自行申報營業稅,並不以其是否使用
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經該院以民國93年度訴字第7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在案)、乙○○(綽號小李,待本院審結後另行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知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經該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在案)、乙○○(綽號小李,待本案審結後另行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知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以下簡稱驗估處)就系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查價結果,以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稅款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4條、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