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行政判決
因原告有繳驗不實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情事,被告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及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追徵所漏進口稅款新台
因原告有繳驗不實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情事,被告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及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追徵所漏進口稅款新台
加值型之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之一,另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亦屬營業人之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第
稅捐罪,業如前述。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徵乃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前提,故如未銷售貨物,亦即未發生營業行為,即無須繳納
又上述55元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予主管稽徵機關,自不得計入被告因侵害系爭專利所得之利益,是依原告所舉證據,至多僅能認定被告出售保溫湯筒之單價為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又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非屬小規模營業人云云。惟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第24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
非屬小規模營業人云云。惟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第24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之課徵除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者外,仍得依上揭規定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㈢至於法律適用部分,除依法補稅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之規定,處以漏稅金額3倍之罰鍰。
㈢至於法律適用部分,除依法補稅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之規定,處以漏稅金額3倍之罰鍰。
二、本件上訴人經營營業稅率為零之外銷貨物業者,其於民國(下同)92年9月月12日出具申請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退
二、本件上訴人經營營業稅率為零之外銷貨物業者,其於民國(下同)92年8月月29日出具申請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I項第I款之規定,請求退還
六、本院按:㈠處理本案首先必須釐清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5款所稱之「代銷貨物」法律概念,應如何界定。
按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營業人未依本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90年7月9日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32條第1項前段、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又被上訴人依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減免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亦為被上訴人與國家間之公法關係,核與上訴人違反系爭代理契約無涉,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無損益相抵情事
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偷漏關稅及營業稅之情事,且係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後,5年內再犯同一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5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9,891元(不含稅),未依規定給予憑證,亦未報繳營業稅,致漏營業稅347,995元,嗣經人檢舉由被告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47,995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3條第1款及第51條第5款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