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可處分所得為3萬5,701元,扣除其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費用2萬元後,尚有餘額1萬5,701元可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齡屆滿41歲,至依勞動基準法第
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可處分所得為3萬5,701元,扣除其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費用2萬元後,尚有餘額1萬5,701元可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齡屆滿41歲,至依勞動基準法第
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6,950元、特休未休工資3,245元,及未提撥勞退金11,447元,原告乃於114年9月8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因被告未出席,而致調解不成立,爰依勞動基準法
3、依勞動部112年6月1日函(見原證7)所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提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被告自應給付加班費,上開工
然參諸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詎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後,有怠惰之情事,且自113年7月31日至113年8月6日,未請假亦未上班,無正當理由曠職3日以上,經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
且被告亦已全額給付,並無短少給付,有原證8可證(即薪資單「工作獎金」項目)②113年度年終獎金,原告於113年度2月29日經被告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事由資遣,客觀上已非
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規定及兩造之退休金基數協議,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536萬1,975元本息。
又按勞工未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
62條第1項所定之再承攬關係,而相對人林紘志為相對人祥毓公司之吊車司機,其因操作不慎,致聲請人受有本件職災,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亦分別定有規定。
依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記載,其出生年月為民國87年9月,原告於本件起訴時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期間已逾5年,依前說明,
0,781元,扣除其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費用3萬7,062元後,尚有餘額2萬3,719元可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齡屆滿43歲,至依勞動基準法第
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一、本國籍勞工。」
(二)原告得請求114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19日之工資: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聲請人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159號原告黃鏡洁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王鑫基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等事件
㈢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稅捐稽徵法第6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休假等,惟須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生效,若無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一般規定辦理。
㈣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