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榮源選任辯護人吳鴻奎律師林嫦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榮源選任辯護人吳鴻奎律師林嫦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款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發還股款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
㈢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案件,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6月,上訴本院審
三、現今前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以書狀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考量被告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經查,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林楷昇另涉多起詐欺案件,現已起訴或仍在偵查中,被告謝朝輝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將來均有與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是揆諸前揭說明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犯罪事實葛紹樵係陽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陽光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
惟方寶慶另案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刑案一審判決認揚華公司就綠能2公司未實際出貨部分屬虛偽交易,致揚華公司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情事,與百徽公司無關
(上訴駁回)(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
被告A05為宏銘棚架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甚明。
被告張聖謙為宏銘棚架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甚明。
71條之特別規定,對於違反該罪名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不另論商業會計法之罪名,是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2人應另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命法官進行移審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達一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174條第2項第3款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屠岩松選任辯護人沈濟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又睿選任辯護人張釗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