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220號上訴人劉暐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
,負責辦理振任公司記帳、出入帳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擔任理賠人員、業務及行政專員等工作,吳國樑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德金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德金汽車修理廠)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負責辦理振任公司記帳、出入帳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
二、本件上訴人陳正國就第一審判決事實六之部分,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即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3);
經查,林昶濬就此部分並未提出買賣契約、受讓契約及統一發票為證明;且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規定,商業負責人如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應處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重大經濟等犯罪之調查及偵處,而有其事實欄三、四所載:於承辦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公司(下稱潤寅集團)實際負責人王音之(所涉違背職務行賄罪,另經判刑確定)疑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經查,被告為慶和館醒獅團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4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則堯(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案件,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6月,上訴本院審理
(二)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抗告人即被告黃悌愷(下稱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財報不實、第2款非常規交易、第3款特別背信、商業會計法第
上訴補充:依網路新聞報導,金安保公司之負責人張仕霖等人日前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涉違反保險法、銀行法、刑法加重詐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
雙方間之交易係屬關係人交易,每年都必須經過原告會計師依照會計原則查核,所提出之訂單及發票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編製記帳憑證及登入會計帳簿所應附具之原始支出憑證,自具可信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煥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另按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帳簿:勞務業及其他各業:㈣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