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至相對人公司辯稱,商業會計法第38條僅要求公司留存近10年之財務報表,顯見聲請人請求之範圍並不合理等語。
至相對人公司辯稱,商業會計法第38條僅要求公司留存近10年之財務報表,顯見聲請人請求之範圍並不合理等語。
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又與商業負責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均緩刑伍年…。
────────────────┘┌────────┬────────┐│4│5│├────────┼────────┤│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桂珠、謝秋梅就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張桂珠就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四、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6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被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部分,以:①被告於95年6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犯商業會計法第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該2罪嗣經同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4
本件依原判決事實欄之記載:藍俊良就原判決事實欄三、㈠至㈣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三編號1至8、23、24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附表十一編號1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填載不實部分
起訴書雖認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4款罪嫌云云,惟其犯罪事實欄所指之系爭帳冊,僅是漢廷公司之內帳,顯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或帳簿,洵無該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致逃漏96年度至100年度之營業事業所得稅計1819萬2217元,葉乙平並因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以其犯商業會計法
我只記得我報導上面所寫的指控決策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甚至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並有股東在8月中具名檢舉,調查局、金管會、交易所及投保中心等主管單位檢舉林金燕涉及背信。
三、經查:(一)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7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57號駁回上訴確定
000號4樓之3台灣瑞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環公司)之管理部部長,負責辦理公司之會計及出納、與銀行聯繫往來、保管公司之大章、保管並存放時任公司負責人之小章等業務,亦屬商業會計法所
二、核被告劉柏毅、林佳慶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
下稱抗告人)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商業會計法第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負責人陳世坤代表人即監察人陳永鑫上列一人代理人張柏山律師羅淑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負責人陳世坤代表人即監察人陳永鑫上列一人代理人張柏山律師羅淑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理由一、本件被告黃世豪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上訴人即被告王金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