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㈡、核被告賴淑娟、王雅萍2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㈡、核被告賴淑娟、王雅萍2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查被告為程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107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新概念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春財訴訟代理人簡綺原告黃震宇即新概念婚紗館被告陳郁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參、論罪科刑一、被告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而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身分,且為從事業務之人。
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乃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認定。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
(三)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開立不實憑證罪嫌。
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及違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商業會計法
又所謂會計憑證,參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㈣按行為時即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㈤、被告李文彬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
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第4條、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揆諸上開意旨,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
三、經查:被告段嘉榮所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與本院審理中之100年度訴字第1488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
三、經查:被告段嘉榮所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與本院審理中之100年度訴字第1488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前負責人李明源因相同事件另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27號
三、經查:㈠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靖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會計憑證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3
外人吳智勇之配偶白歆彤原於看見資訊占股40%,原告於107年6月13日未經過吳智勇或白歆彤之同意,自行將40%股份變更至原告名下,涉嫌違反刑法、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