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有詐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商業會計法之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素行非佳。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乙○○、丙○○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況相對人即令曾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編製108年前財務報表等表冊,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存財務報表等簿冊,有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不明等情事。
二、論罪科刑:(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啟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則在被告自首前,檢調機關尚不知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堪認被告係於檢調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陳述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所犯上揭二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請從一重依商業會計法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書記官葉馨茹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附表:受刑人潘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王世寧洪美玟江慶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
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3條前段、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人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114年9月17日訊問筆錄、被告江德成所提陳述意見狀),認被告2人均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3項、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參諸彰化地檢署查扣上訴人電腦貯存之SOP手冊記載、施灼杬於其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
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再議駁回處分,以及臺北地方法院之交付審判駁回裁定,與前揭判所持見解一致,均認定周元琪現在並非紘琚公司股東,自不容周元琪於刑事背信、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