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佾叡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佾叡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准許部分(自115年7月18日起至22日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紹宇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被告陳裕豐身為臺灣飛鷹航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鷹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另涉犯違反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及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㈡被上訴人雖否認上開違法事實,惟被上訴人之行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以被上訴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
再者被告亦曾有領取行政院補助款之類似情形,有本案帳戶客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領取補助無須繳交提款卡,亦為被告人生經驗所知悉;再參以被告前有擔任公司人頭帳戶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提
二、本件抗告人周慶源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8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8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亦有明文。
,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自明。
王景山、莊杰龍、王琮荃均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負責綜理財夯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
且虧損金額持續擴大,營運狀況及財務結構未見改善,且抗告人迄未提出113年度第1季至第3季財務報表,為保障抗告人股東之權益及公司營運,有必要檢查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參照商業會計法第
然陳孟邦於其與許蕎茵等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刑事案件(陳孟邦、許蕎茵因侵占散客運費,均經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7號刑事判決認犯業務侵占罪、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徒刑4月確定,此均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十第5至10頁),顯見素行非佳;被告A07前亦因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商業會計法案件
㈢、核A01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⒌公司法之修正:⑴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為妨害自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罪質相異,各罪間非難重複性偏低,故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
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娟選任辯護人林陣蒼律師周致廷律師李文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法律適用:(一)核被告徐千雅就附件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
年度年度財務報表對於羅浮宮公司之應付帳款記載不實,原告110年度財務報表對被告尚有3筆應付帳款,111年度財務報表卻將對被告之應付帳款全部歸零,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的不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