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依聲請人扣押裁定聲請書所附相關卷證內容,就抗告人涉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且犯罪所得合計高達131億8,655萬餘元一節,已為相當之釋明。
並持之向政府機關申請補貼,漠視文書之公共信用,且使政府機關誤信文書之真正性而核發補貼款項,所為殊值非難;②被告於偵查中雖未坦承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③被告前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被告明知系爭帳戶內之系爭款項實質為原告之資產,仍與林有欽共謀挪用,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及利益,且被告於109年3月25日起為原告之負責人,除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董事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外
二、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2、14、15、17至37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16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不在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規定之財務報表範圍內,然仍屬使商業之資產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而屬會計事項,是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
再按不同公司行號,縱有相同之負責人,在法律上仍屬不同納稅義務人及不同之主體地位;又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此為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故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燕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經查:關於聲請意旨所指涉犯商業會計法罪嫌部分,由於該罪係保護國家及社會法益,被告如構成犯罪,聲請人非直接被害人;而就聲請意旨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
二、經查:㈠、被告謝佰祿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洗錢防制法第
裁定准予扣押在案等情,有原審115年度聲扣字第16號卷在卷足佐;嗣抗告人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658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