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
地目是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按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內政部遂於105年10月27日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令發布「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故自106年1月1日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及權利書狀,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
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四章第二節定有建物所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相關規定。
限制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係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變更登記
指權利人名稱或原登記其他事項變更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變更登記,包含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住址變更登記等。 例如:某土地本來是甲所有,後來甲賣給乙,就要辦理變更登記,將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為乙。
土地登記審查
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因此,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53 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其中一項程序即為審查程序。按照前項規則第55條可知,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則可以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原告從未依照中華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登記,故原告所得主張之權利自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又縱認系爭土地部分已經浮覆,第一次登記為中華民國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再 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第1146條第2項、土地法第37條第2項、第73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1條、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19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37號、第771號解釋,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557 號民事判決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得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故前揭確定判決執行法院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有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 家抗 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自有未洽。況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各繼承人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申請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而可認在繼承人相互間,本無訴請其他繼承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782 號民事判決
然而,依67年至71年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或第32條、第37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並應提出登記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衡之常情,系爭土地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乙地(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100平方公尺(通行面積)×4%×7年,核定本件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
但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係依內政部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16條規定之「登記書表簿狀圖冊」製作,經地政機關收訖,其上蓋有收件章,應可推定為公文書,況被告已提出設定抵押權原因之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訴 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0款定有明文。而請求回復共有流失浮覆地之所有權,應向登記為共有之各主管機關提出請求取得其同意,或循私爭執途徑訴請普通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001 號民事判決
有妨礙第一項之請求權者,無效。35年10月2日公布之土地登記規則舊法第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查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但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4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之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81 號判決
」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第27條第4款、第15款規定:「下列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947 號判決
尚無法據以時效取得所有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作成原處分駁回系爭申請,核屬有據,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項、第3項)。而前開所謂利害關係人包括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或第824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因此於需役地所增價額不明者,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312 號判決
發給權利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明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重測成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74 號判決
再由受理申請之地政機關進行許可登記之審查。因此參加人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就其所有之系爭建物,自得享有「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㈦被...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
倘系爭建物確已滅失,當無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申請建物消滅登記,容任既有登記外觀存在,而與鄰地所有權人間產生紛爭,使法律關係更形複雜之理。賴政、賴致主張系爭建物業已滅失...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重上 字第 947 號民事判決
按當時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75年5月16日修正)第29條規定:「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份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