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輔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於修法前,如行為人無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行為人有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輔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於修法前,如行為人無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行為人有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輔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於修法前,如行為人無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行為人有所得者,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依具體個案綜合檢驗比較結果後整體適用法律,不能割裂分別適用新、舊洗錢防制法相關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此係最高法院依刑事大法庭制度徵詢所得一致見解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林茂唐等2人仍執原審辯解,主張應扣除共犯方瑞豐招募之部分,及應援引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扣除天暢公司、方美克斯公司相關之經營成本,並無理由
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一)土地法第12條所謂「回復原狀」,不以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為要件:1、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要旨(係依大法庭制度
四、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裁定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另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以及本院審理中並未指出被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以及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裁定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二、檢察官未就被告A01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就此部分加重事由是否構成,爰不予認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㈡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以及本院審理中並未指出被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以及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並進而恐嚇告訴人等,致告訴人等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且迄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惟念其犯後最終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復考量被告前有犯罪前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檢察官因認受刑人請求就甲裁定,與乙裁定附表編號8、9、14、15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示例外情形;另就乙裁定其餘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