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竣瑋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14年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竣瑋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14年8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懷毅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物在屋內敲打、大聲說話,敲打甲○○之房門,嚐試進入房間,並對甲○○揚言:「你記得我以前怎麼弄你的嗎」、「我拿刀押著你,敢不敢刺」、「幹你娘」等語(此部分未據甲○○提告恐嚇及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絹魏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請人即告訴人徐○○告訴代理人鄧湘全律師潘紀寧律師被告王天傑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北小字第3517號原告李清壽被告黃志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易字第72號妨害名譽
事實一、趙苙澐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下午2時26分許,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開庭,於庭訊中得知對其提出訴訟之人為李欣隆及其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邦光、黃邦維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妨害名譽等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28日21時50分許,未經聲請人同意,無故進入聲請人位於臺北市○○
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塔台路,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B車)行駛於同向道路前方之告訴人楊國璋發生行車糾紛(此部分涉及妨害名譽及恐嚇危安罪嫌部分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均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黃國彰復朝地板再次丟擲酒瓶1瓶,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職務,並對在場執行職務之警員楊景智、程清智、黃奕甄、潘政昕、黃鈺璋、楊朝鈞、郭育宏等人辱罵「幹你娘」等語(妨害名譽
㈣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提起妨害名譽罪刑事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18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
嫂嫂知道後無法釋懷這件事問題時這個男人自己竟然說,因為自己不能生育,老婆要跟誰生小孩都可以,尤其是自己親哥哥自己更是無所謂聽的我真是傻眼,這件真實事情就發生在埔里愛蘭⑵真的,有影片為證⑶真實事件,沒所謂妨害名譽
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長青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後,與其另案所犯之毀損、妨害名譽等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牧霖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
被告:妨害名譽。檢事官:妨害名譽有公然侮辱和誹謗?被告:公然侮辱。檢事官:時間、地點如何對你公然侮辱?被告:時間我是11月啦。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等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87號附民原告蔡明進附民被告許淑女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易字第16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