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我是因為2000年開始參選立委、議員,才會有妨害名譽的前科(準備程序)。一審刑期過重,請求緩刑,我只針對量刑上訴。
我是因為2000年開始參選立委、議員,才會有妨害名譽的前科(準備程序)。一審刑期過重,請求緩刑,我只針對量刑上訴。
㈡爰審酌①附件編號1為竊盜罪,附件編號2為毀損罪,附件編號3為妨害名譽罪,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2年3月3日、111年12月29日、111年12月29日,其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不
(下稱妨害名譽案),被付懲戒人乃於109年4月17日就該妨害名譽案委任蔡函諺律師為其辯護人,律師費新臺幣(下同)4萬元。
: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威伸曾有毒品、妨害公務、肇事逃逸及妨害名譽等前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朝森被告翁靖遠選任辯護人蘇敏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112年3月16日對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於當日警詢時陳稱:伊不知暱稱「LuluZu」、「朱如如」之網友是誰,應該不是茂昌眼科診所之病人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系爭言論中所陳述之事實既係被告依親身經驗,依照主觀邏輯推論而為陳述,指摘或傳述內容非僅涉及私德,確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不具有真實惡意,是被告主觀上未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公然侮辱行為,僅為私人電話通知,不構成妨害名譽,僅以形式要件排除民法第195條之適用,未完整審酌人格權侵害成立要件。
另衡以被告有竊盜、妨害名譽、詐欺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審酌),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所分擔之角色、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等情節,暨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千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朝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北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代表人孫明峯自訴代理人高奕驤律師呂佩芳律師被告DamianSantiagoWilliams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劉向席被告陳鋯月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補充為「基於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見偵查卷第32頁職務報告,員警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9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83號案件審理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9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宏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羽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