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相對人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謊稱遭聲請人家暴300次等,遭該院裁定駁回,而聲請人提告妨害名譽案件,因檢察官勸諭和解,聲請人也一時心軟而和解並撤回告訴
,相對人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謊稱遭聲請人家暴300次等,遭該院裁定駁回,而聲請人提告妨害名譽案件,因檢察官勸諭和解,聲請人也一時心軟而和解並撤回告訴
㈤原告前向北檢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偵案),原告不服聲請再議,亦遭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黃月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4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翔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至臺中市北屯區昌平東八街與九甲巷口被告工作之處下車,因邱純芳用以支付之卡片內餘額不足以支付車資,告訴人告知餘額不足要求邱純芳補付差額,被告上前聽聞後,認告訴人態度不佳而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惟以上開證據至多僅得證明被告對原告及訴外人吳玉梅所提起之妨害名譽、背信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尚難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捏造事實誣陷原告或吳玉梅之情。
與店員發生口角,此時另名客人顏○○與洪○○2人趨前了解原委,詎董永康心生不悅並對顏○○2人說「那泡麵給你們吃」,顏○○2人要董永康自己拿去丟掉,董永康更生氣,遂基於妨害名譽與妨害自由之犯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上訴人馬修明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故被告無從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依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於違犯本案前,曾多次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又有妨害名譽
號、23年抗字第485號、40年台上字第176號等裁判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第323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在偵查終結前告訴人朱正榮並未將自訴狀交付檢察官,因此妨害名譽告訴並非合法云云
又原告因評論及印製文宣資料之行為,遭董事長甲○○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聲請自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均經駁回。
(三)嗣基於妨害名譽及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取得上揭擷圖後,於112年8月15日凌晨2時25分許至同年8月27日間,在不詳地點以本案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未經告訴人允許而輸入其手
114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上訴人即被告馮書靖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梁均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14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遠忠選任辯護人曾淇郁律師鍾凱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⒑雖被告2人於前刑案提起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狀記載:董明楓係與陳明欽協議合資成立汽車修理廠,命名為輪鎂輪胎行,董明楓技術出資等語(見北檢110年度他字第999號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原告李崇慎被告劉千榕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571號原告吳忻紜(原名吳美娟)被告翁靖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