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附字第8號刑事判決
三、上訴人等提起本件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僅泛稱:伊沒有妨害名譽,應改判無罪,請原審法院之審判長提告被上訴人等偽造驗傷書,並傳喚相關證人對質云云。
三、上訴人等提起本件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僅泛稱:伊沒有妨害名譽,應改判無罪,請原審法院之審判長提告被上訴人等偽造驗傷書,並傳喚相關證人對質云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中漢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楊妍涵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洢鏵(原名:李珍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毒品、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且歷經前案偵審及執行程序後,仍未記取教訓,再犯本案財產犯罪
事實一、洪政益為洪政庭(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堂哥,李淑玲(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洪政庭前妻,李淑慧(所涉妨害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再者,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刑法既屬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而生活利益種類極為繁多,無法盡受刑法之保護,僅有侵害重大生活利益之行為始有以刑罰制裁之必要,則妨害名譽類型之犯罪行為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兼衡被害人損害程度、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曾因(加重)竊盜、搶奪、傷害、違反醫療法、妨害名譽、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珍選任辯護人葉晉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㈡責任刑範圍下修之審認:審酌被告雖無前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然目前尚有妨害名譽等案件,尚於本院繫屬中,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37至138頁)
附帶上訴人羅文禎訴訟代理人李勝琛律師羅國豪律師曾文為律師上列上訴人游智彬、季節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73號原告鄧雅茹被告蔡貴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115年度審
惟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本院所轄;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涉侵權行為之事實,亦未敘及被告係在本院所屬轄區發表妨害名譽之言論或本件損害發生地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大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而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不論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國家以刑事處罰之方式,保障人民「名譽」,並對踰越尺度之「言論」加以禁止之體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豐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其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一己私欲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前有妨害名譽罪經法院判處罰金之紀錄
帶被上訴人王子芩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羅文禎訴訟代理人李勝琛律師羅國豪律師曾文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即被告游智彬季節王子芩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麗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