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紀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告吳若菡住○○市○○區○○街000號0樓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⒊再查,原告對邱孟秋提出妨害名譽案件告訴,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61號為不起訴處分,因原告不服提出再議,已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
經查,原告曾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然經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是該不起訴處分書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甲○○在公共場合以系爭言詞辱罵原告,讓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乙○○駕駛系爭車輛一路尾隨並接應甲○○,其2人就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詎蔡金宏竟基於妨害自由、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地點,向朱郁葳恫稱:我沒差啦我一條命跟妳拼啦、幹妳娘、我現在要打妳、妳不要跑啦、我要撞妳、我叫黑道處理妳,真的以為我沒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朱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林琨偉被告葉坤銘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玉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三、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犯妨害名譽罪之事實,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6764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對於其有於前開時地對原告說出「他媽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受刑人林仕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傷害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即自訴人陳時奮代理人洪士傑律師陳冠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號妨害名譽案件
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妨害名譽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以「你瘋子啦!你就不懂啦,你這個瘋子!
三、被告應針對妨害名譽事,負損害賠償及撫慰金,給付新臺幣(下同)共17萬8567元。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1頁)。
惟本件被告係於駕駛計程車之過程中,交付本案字條予告訴人,顯非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空間,且未查得可資證明被告有向他人散布相同言論之證據,自難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是此部分行為與妨害名譽罪責之構成要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