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94號原告陳安妮被告彭子宸上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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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117號聲請人洪廷翰聲請代理人許亞哲律師吳存富律師被告胡益進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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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號駁回再議乙案聲請交付審判巢育誠翁蓓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珠股江檢察官聲請駁回詐欺等6102年11月11日告訴巢育誠於網路上發表不實內容,足以毀損巢光明之名譽巢育誠不起訴處分妨害名譽
二、本件被告沈國隆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魏鵬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57號聲請人蔡毓玲被告陳嘉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筱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號上訴人黃勝輝住○○市○○區○○路000號黃胡銀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崇杰被上訴人林繼宗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犯妨害名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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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國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其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繼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經查,被告傅郁仁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說明。
2、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在本案發生前即因妨害名譽案件發生爭執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基此,上訴人等妨害名譽罪名不成立,不會影響其等行為是否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判斷,是本案尚無行為人是否主觀上基於「真實惡意」而利用他人個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