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2.證人之證述:⑴被告前曾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認告訴人對外傳述「邱素蘭是會計師界的抓耙仔」等語,而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582
2.證人之證述:⑴被告前曾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認告訴人對外傳述「邱素蘭是會計師界的抓耙仔」等語,而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58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足以貶損渠等之人格評價與名譽;復基於傷害之犯意,分別徒手毆打、腳踢白惟愷及許時造,致白惟愷受有胸部挫傷,及許時造受有鼻子、胸部、臀部挫傷、左手擦傷等傷害(對許時造傷害及妨害名譽部分
抗告人對劉東易並無傷害等暴力行為,且劉東易所涉違法吸金案件,事後已經起訴並為有罪判決,抗告人犯罪動機不全應為非難;抗告人嗣後於110年3月所為之恐嚇犯行及同年4月所為妨害名譽犯行
而原告指控之誹謗及妨害名譽,亦經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092號、112年度偵字第4209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高雄高分檢署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等語。
,經遠雄國寶社區前主任委員翁士民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教唆張明峰公開私密對話內容,而對話內容觸及原告現任職遠雄國寶社區前主任委員翁士民部分,翁士民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諶明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在「華梵大學學生報告書」內,撰寫「生輔組長你也拜託一點都警察退休了還這麼沒素質拿碩士學歷壓我,碩士有什麼好值得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蔡聰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復參酌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編列於刑法妨害名譽章,核其立法意旨,係在於保護個人名譽及人格之社會評價,不致因他人公然以言詞辱罵等行為而受到貶損。
年度上易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周銀山選任辯護人黃毓棋律師李羽加律師陳秀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為何被告現在跑來口出惡言等情,業據證人陳○任於原審時證述綦詳(原審卷第125-128頁),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6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與涂○瑞共同涉犯妨害名譽案件
並審酌:⑴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妨害名譽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素行難謂良好;⑵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空服員工作多年,家庭狀況普通,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即被告王美珠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4號),聲請付與卷證資料,
被上訴人張泮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