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意思,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原告受委託監護人「李竹青」之臉書Messenger私訊對話中,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下稱系爭訊息),辱罵原告腦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6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文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復偵字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被告林如章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啓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吳義勇被告蔡宗隆選任辯護人林明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至於乙○○、甲○○於本案社區官方網站上張貼上揭內容之公告,就內容觀之,均係就本案社區事務之陳述意見或善意提醒,尚難認甲○○主觀上有何妨害名譽、乙○○主觀上有何妨害名譽或恐嚇之犯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2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富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李慧敏與配偶何木良(所涉傷害及妨害名譽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永和豆漿店,被告兼告訴人李秋燕與配偶鄭信
LeonardHLeigh、註冊結束日為西元1983年11月等節,再由我國駐英代表處將系爭文書轉送予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使台北地檢檢察官以伊涉妨害名譽罪嫌提起公訴
理由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已經跟告訴人道歉了,我沒有要殺告訴人,告訴人另外告我傷害、殺人未遂、妨害名譽等六條罪,只有傷害我自己承認,其他都不成立,我一年到頭都在違規舍獨居
另原告前以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亦分別經署以被告犯罪嫌疑為不起訴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
二、被告則以:原告有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就所言妖女部分,被告並未指名道姓;所言胎哥部分,被告雖有指名,但是出於情緒反應,乃因原告在公開平台批評被告有不倫戀等語置辯
2.而32728號偵案為本件被告郭曜禎對本件原告及高彰偉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依該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被告於該案告訴意旨包含:「被告2人(按,即本件原告邱錦章及高彰偉
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然未見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刑案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
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詳言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97號原告連千毅被告陳昱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