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3號原告張君瑋被告鍾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9號原告黃薇如被告王志銘王思華王思惠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原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4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銘王思華王思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芳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有後備司令部司令臧幼俠與軍事檢察官張翕以利誘、脅迫、威嚇手段而取得證據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判決就抗告人被訴妨害名譽諭知無罪確定可佐
161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昱瑋選任辯護人鄭羽翔律師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人對上訴人產生行為偏差之負面印象或疑慮,然細繹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及申訴、申復審議決議書之內容,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28日向臺北地檢署對上訴人提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名譽告訴
是本案並非屬自訴代理人於偵查終結前已向檢察官表示已另就妨害名譽部分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未停止偵查而仍為不起訴處分之情況,附此敘明。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妨害名譽
,簽署日期均為112年3月27日,復佐以前開和解書記載「雙方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產生糾紛,甲方(按:指本件聲請人)向乙方(按:指被害人)提出告訴(妨害秘密、妨害名譽
已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全部告訴,不再對被告為追究,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情形(本院卷第141頁、第145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非差,並考慮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73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靜薇選任辯護人徐則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晉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2)況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伊與A女並非男友朋友,且有向A女稱要告她妨害名譽及誹謗(111偵26019不公開卷一第49至58頁),復於偵查中供述:伊以一人分飾兩角之方式,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9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胡淑慧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
㈡聲請意旨㈠固主張:告訴人為妨害名譽之現行犯,本案無告訴人跌倒錄影畫面、受傷照片,勘驗結果亦未見其有跌倒,聲請人未構成強制、傷害罪云云。
犯罪事實一、陳水能與代號AW000-H111952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A女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素不相識。
字卷第19頁)手臂有明顯紅腫之狀態,告訴人亦於案發後3小時內之翌日凌晨2時30至40分許,即親自前往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並於警詢時表示於前開時地遭被告傷害、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