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
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玟雯選任辯護人丁于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年度上易字第19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玟雯選任辯護人丁于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835號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充滿污辱性「劉蓉婦」之文字書寫於信封之封口上。
㈢實則,通過系爭決議及增修系爭規約之緣由,係因系爭社區歷任管委會執行社區事務時,屢遭不理性之住戶惡意提告、妨害名譽或恐嚇,管理委員所承受之訴訟及精神壓力不言可喻,以致影響住戶參與管委會之意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上訴人即被告史姍妮選任辯護人廖宜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
確定不是我,你要負擔一些後果」、「莊先生我負擔也很重,如果是我一定處理也賠償謝謝喔」、「那個圖是我啊,可是我經過而已呀」、「請你小心萬一不是我做的話,我會直接告你汙衊罪跟妨害名譽罪
應可認上訴人非無端針對被上訴人之名譽為恣意攻擊,且系爭言語應尚未達到否定被上訴人自我人格尊嚴之程度,從而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語應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且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語所涉妨害名譽
張光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被告張江山、張正霖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以被告崔樹麟有賭博、被告朱紫貴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吳英豐有竊盜、被告陳德時有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俊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陳志豪被告陳雅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115年度聲自字第11號聲請人鄧志宏年籍住居所均詳卷被告趙崇旭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姜祥和年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竑勳選任辯護人胡賓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湘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宸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萍選任辯護人林君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漢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此二部分發文有以不實言論誹謗、妨害名譽、恐嚇等侵權行為,尚無法為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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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