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894號民事判決
此外,原告曾就上開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60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此外,原告曾就上開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60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林長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長青前因竊盜、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後,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4月,再與毀損、妨害名譽等另案接續執行
參以被告事後並未完全坦承全部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之依據;復觀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過往曾因犯恐嚇危安罪、妨害名譽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12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麗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第三人所指乃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本案再審被告對第三人(劉淑敏)傳達貶損原告社會客觀評價之言論內容,事實已確定,判決猶謂劉淑敏非屬第三人,原審(上訴審)對於妨害名譽權之構成要件容有誤解
⒊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曾因(加重)竊盜、搶奪、傷害、違反醫療法、妨害名譽、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榮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惟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當庭表示對妨害名譽部分撤回告訴,表示不再追究,有本署113年8月27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
⒊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曾因(加重)竊盜、搶奪、傷害、違反醫療法、妨害名譽、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依妨害名譽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有刑事判決附卷供參,被告亦不否認有散佈之事實,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南簡字第1486號原告楊OO被告陳OO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竟漠視法令對於持有槍枝之禁制,而非法持有本案槍枝,足見被告漠視持有本案槍枝行為對於旁人存在高度危險性,以及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詐欺、妨害名譽
年度易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進發輔佐人即被告配偶鍾亮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四、關於被告被訴妨害名譽原告事件(下簡稱系爭事件)被告有妨害名譽之行為,有原告於刑事程序之指述、被告於刑事程序之供述可稽,且被告在刑事程序,且有監視器影像、照片在卷可憑
,並告知若談判破局,自訴人知道被告是半個公眾人物,且知道被告之工作地點、社群平台,故會做甚麼歇斯底里的事情無法保證等情,不斷向被告告以未接受和解金額可能遭致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2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5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韻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㈡、傅俊昇、陳南宏應該是經里長通報後,由基隆市政府派員處理之使管科科員,方水川不認識傅俊昇、陳南宏,並無高桂毊所稱勾結官員、妨害名譽、誣告等情事。
上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⒉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報導未具體描述原告所引爭議,及指稱原告涉妨害風化,均與事實不符云云,然查,被告已提出原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裁判書查詢資料、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法院判決應賠償他人非財產上損害之裁判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