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閑輔佐人黃秀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閑輔佐人黃秀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檢察官發查案件並函文提醒有證人、書證、物證應調查者,應一併調查後附卷;且違背者係觸犯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案件證據罪,其罪刑高於本案被告被訴之個資法或妨害名譽
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吳明德、林素珍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併衡以被告前有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已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52號原告林壽琴被告黃乾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
3本院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975號民事判決黃適欽對「系爭社區管委會委員孟慶陵」提起訴訟,請求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114年度刑補字第6號補償請求人張大春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葉芷瑜律師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A02即就上情對A05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1以111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拘役
,即與妨害名譽之構成要件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李榮元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祺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凡董俊鋒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考其前有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23502號被告吳明欽(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品蓁於民國114年5月30日22時50分許,在澎湖縣○○市○○路00號旁巷子內,因故與官○○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與妨害名譽
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10月21日凌晨0時8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因細故與羅OO發生口角爭執,竟以三字經辱罵羅OO(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589號原告李承恩被告謝懷毅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