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養正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養正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㈤再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貶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曾聖為(地址詳卷)被告吳淑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607號妨害名譽案件
另參酌證人即昱品公司總經理黃盧樑於上開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之證述,則再審原告基於公共利益而散發上開文件,並有相關錄影檔案、證人證述以佐證其言論屬實,故難認再審原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年度東簡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畯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元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
,A03回覆「妨害名譽」、「怎麼了?」,A01詢問「他怎麼知道是誰呢?」
復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11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不依累犯規定加重量刑之意旨,其他復有妨害秩序、妨害名譽、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傷害、妨害自由等前科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百聰送達代收人吳冠燁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嚴勝曦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4號聲請人林育如被告歐陽興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3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陳雪娥代理人唐治民律師被告李三美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五、另公訴意旨謂:被告於上開時間傳送、轉貼之訊息內容中,另有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多次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垃圾」等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評價
伊是在另案與房東熊永金間遷讓返還租賃物事件閱卷時,發現熊永金有提出含系爭連署書在內之6份連署書供法院審酌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而上訴人因系爭連署書對相關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
且僅屬受指示行事而非出於主導地位,復於審判程序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及涉案情節、對被害人等造成之損害、迄未能賠償被害人等或與之達成和解、有竊盜、贓物、妨害名譽
綜合上情,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洪凱喆有何妨害名譽之犯意及行為等語。
並考量被告為53年次出生之人,於本件犯罪時年58歲,受有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詳卷),此前曾有偽造文書、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本件被告因前述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89號原告洪忠義被告張金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