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効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効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晶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24號聲請人黃仁傑律師被告翁曼婷年籍住所均詳卷郭力瑋年籍住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52391號被告A04A05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原告林文哲被告陳敬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四、經本院職權調取本件偵查卷證詳予核閱後,認聲請人所指摘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之不利事證,業據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意旨,已清楚述明認定被告未構成告訴意旨所指被告犯妨害名譽犯行之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原告洪珠雅被告蔡俊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25號),經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梁貴姣上訴人即被告蔡養正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㈡再者,原告亦稱本件要本院問內湖偵查隊蔡益旺警官即可知黃麗玲的地址,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經函覆稱:「二、據告訴人鄧玉琴遞狀告訴妨害名譽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5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預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53號自訴人陳○○自訴代理人林沄蓁律師被告S□K□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沙小字第827號原告陳芷妍一、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被告林駿廷(下稱被告)刑事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前開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50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奕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
㈢聲請人與A女於113年8月19日簽署之和解協議書第7條:「諒乙方(聲請人)僅是一時思慮不周,無意為恐嚇及妨害名譽之行為…」第8條:「甲方(A女)就對乙方(聲請人)提起之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7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70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榮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佩宜選任辯護人胡倉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