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2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誠遜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2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誠遜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未全面面對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及其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適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是其犯行所生危害尚未獲彌補,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持兇器毀損及竊取之手段、前有傷害、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在原選任辯護人曾梅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告甲女(詳如當事人年籍對照表)被告曾智良訴訟代理人申惟中律師吳維妮律師複代理人郭子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附件三:▼以下勘驗檔案「0000000妨害名譽.mp4」□備註:影片為彩色影像檔,有聲音,監視器畫面右上方有顯示日期及時間(此檔案為翻拍監視器影像之翻拍影像,故僅能看到日期)。
㈦被上訴人於113年5月9日時在不特定人得見聞之Dcard網站發布「工作心得藥廠性騷擾」之貼文,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
,不會使他人對原告之評價產生貶損,故亦難認有妨害名譽之情形,是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李星翰被告謝名超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3.被告應停止對原告及家庭成員進行妨害名譽、破壞家庭、強制威脅、索討財物等行為。」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妨害名譽犯行,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名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相較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所規定:「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所表彰「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元間之訴訟糾紛,與劉子元相約於民國111年1月16日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內談判,然因劉子元當場表示不願撤回對蔡迪潔提起之另案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王品婷被告何瑞雲上列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續侵擾,嚴重影響人身、財產安全,行為已涉及侵入住居、毀損、傷害、妨害名譽等刑事責任,有重大損害及急迫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及其家屬進入或通行新北市
(二)被告雖否認上開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㈠事實欄一(一)部分觀諸「檔名:A01提供之妨害名譽影片」錄影檔案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警卷第15頁、偵查卷第26頁反面、本院卷
長年於泰國生活,經胞弟告知原告為使祖母搬離,於家中與被告之父親與胞弟有激烈口角,甚至對祖母咆哮並動手推擠胞弟,一時義憤而在社群平台發表情緒性言論,不爭執有對原告如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艾君羽選任辯護人游正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被告則以:系爭刑案判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後雖經駁回上訴,惟被告目前已經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至於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並無侵權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宥宥選任辯護人陳思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