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
事實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維(所涉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賴瑋祥為鄰居,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
事實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維(所涉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賴瑋祥為鄰居,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欣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玉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5時許,因不滿其友人詹雲硯(所涉犯教唆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A02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內爭執,前往上址調停未果,竟基於傷害、妨害名譽之犯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7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惟綜合兩造於審理時之陳述、系爭和解書、系爭紀錄表之內容(本院卷8頁、15至20頁、68頁),兩造間於簽立前確實存有勞資爭議,且反訴被告認為反訴原告之某些行為涉及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葦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原告另曾向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7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5158號駁回再議確定等語置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麗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喬安宇選任辯護人劉家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吳冠穎與A02疑似有債務糾紛,吳冠穎竟基於妨害名譽及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19日19時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慶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且原告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無罪確定。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對造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竟以「黑道」、「恐嚇住戶」、「讓他人成為失蹤人口」等不實內容惡意指控伊,為保全日後提起妨害名譽等訴訟證據
然查,本件被移送人劉德正固坦認於上開時間至上址,惟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之行為,辯稱:我按陳英祥的門鈴是要去理論「妨害名譽」的事情,他說的跟監視器不同,我請警方到場,我知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被告於上開時、地之妨害名譽行為,顯然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怡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