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受刑人張譽齡因犯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受刑人張譽齡因犯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政治之警詢證詞、偵查中之結證被告上開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平松因違反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士小字第1479號原告黃詡恩被告康珈榮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建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所張貼如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為真實,未損害被告之名譽或社會評價,竟仍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2年3月1日遞狀至桃園地檢署對聲請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61號聲請人高仁健代理人舒彥綸律師被告余若瑩劉先民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月22日19時24分許,在彰化縣○○鄉○○巷00號居所,經由網際網路,將本案個資上傳至社群網站臉書,並發文稱:「誰的兒子有問題的,誰的才是雜種,缺德事少做」等語(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智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B01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並未予以爭執,且本院職權調取本院000年○○字第00、00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下稱系爭少年事件),被告B01於上開少年事件調查時亦承認有原
齊琳雯(年籍、住所詳卷)周粲森(年籍、住所詳卷)洪柏豪(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642號原告劉逸豐阮郁心被告楊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6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治文李家華游愷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奕瑋選任辯護人林峻毅律師童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破壞社會良善風氣,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曾否認犯行,後又坦認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之前
30號上訴人即被告楊啓蘭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吳佩書律師朱文財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被告高培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76號,中華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臻指定辯護人蘇佰陞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此外,上訴人亦就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涉有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等刑事犯罪,而向偵查機關提起刑事告訴,分別經不起訴處分後,均經再議被駁回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政益為洪政庭(涉犯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堂哥,李淑玲(涉犯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洪政庭前妻,李淑慧(涉犯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