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①附件編號1為妨害名譽罪,附件編號2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5月30日、105年6月6日,其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不同,時間有相
㈡爰審酌①附件編號1為妨害名譽罪,附件編號2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5月30日、105年6月6日,其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不同,時間有相
另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傷害、妨害名譽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2年2月至113年9月間,故認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低等因素,並考量本件經本院函請被告具狀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在A03所有之大門鐵捲門2面及旁邊之牆壁上,以噴漆噴上「性侵幼兒」、「毛畯珅」等字樣,令該等鐵捲門及牆壁喪失原有之美觀效用後,旋即駕駛車輛離去(A04此部分所涉妨害名譽部
恐嚇等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A000000000002(茲因對A03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案乃不將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公開,下稱A女,所涉其他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愷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渝璇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14年度簡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斗簡字第337號原告蔡秝嫻被告胡姿如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上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元選任辯護人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隆(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鶴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
A04認為伊與李○○之離異與A01有關,基於妨害名譽的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2、5所示之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不實訊息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損
但原告一直不願意出面,一直到處說伊欠他錢,還打去伊的公司亂;伊在因本件事實所涉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69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妨害名譽案件
然依一般社會客觀之評價判斷,系爭文字尚不足認有何指謫、貶損許朱雯玉在社會上之評價,並侵害其等名譽權情形,即不得僅憑許朱雯玉個人主觀感受,逕認系爭文字已產生貶抑其社會評價之結果,並令其負妨害名譽侵權行為責任
和解書、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訴一卷第149至165頁、訴二卷第107至109頁)附卷可考,復審酌本案之犯罪時間、地點、法益侵害程度,暨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業因妨害名譽
㈡伊曾對於被告前開行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該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伊聲請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
茲敘述如下:(一)被告李書芳委任被告林清漢律師,對蕭旭成提起如附表編號3所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案件;及對富士康公司、賴揆和提起如附表編號9所示,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均構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三、本件告訴人張惠雯告訴被告林小君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90號原告陳冠捷被告陳玟潔上列被告陳玟潔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70號),經原告陳冠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