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被告邱宣銘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邱宣銘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前揭妨害名譽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雖曾涉犯傷害、妨害名譽罪經法院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惟上開前案紀錄與本案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別;又被告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
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⑴、傷害部分:醫療費用2萬元、工作損失15萬6,0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⑵、妨害名譽部分:精神慰撫金5萬元等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燦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112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112年5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143號2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7號原告吳素慧被告蔡靜怡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819號不起訴處分本院卷第421至424頁112年9月5日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875號再議駁回本院卷第431至435頁楊文宏聲請對白國豊提起妨害名譽自訴
三、受刑人阮信傑因犯妨害名譽、侵占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6日書記官廖婷璇附表一編號⑴⑵⑶⑷⑸案由日期(民國)案號結果證據所在卷頁再證40、41楊文宏對白國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宏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易字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妨害名譽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訴字第4385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0萬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118
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本件之外另有多件妨害名譽案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淑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否認有何傷害及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告訴人一直提告,所以導致我思覺失調症,我一直避免看到告訴人,
被告妨害名譽之行為。3如附表所示各該日期之臉書頁面。被告貼文對告訴人妨害名譽之行為。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子許雲霞與告訴人黃郁凱在狹小步道中間停下來,被告即繞過前行時,推撞告訴人之背包,雙方引發口角,告訴人向被告辱稱:「你比我姪女,小女生做錯事會說對不起還不如」等語(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被告乃基於此一事實為基礎而對聲請人提出申告,雖其申告部分嗣經承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聲請人涉有誣告罪嫌,然被告於該上開誣告案中,乃係基於原署對聲請人妨害名譽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調偵字第1637號被告林家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