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30號民事判決
另原告前以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亦分別經署以被告犯罪嫌疑為不起訴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
另原告前以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亦分別經署以被告犯罪嫌疑為不起訴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
二、被告則以:原告有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就所言妖女部分,被告並未指名道姓;所言胎哥部分,被告雖有指名,但是出於情緒反應,乃因原告在公開平台批評被告有不倫戀等語置辯
2.而32728號偵案為本件被告郭曜禎對本件原告及高彰偉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依該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被告於該案告訴意旨包含:「被告2人(按,即本件原告邱錦章及高彰偉
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然未見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刑案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
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詳言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97號原告連千毅被告陳昱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3號原告張君瑋被告鍾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9號原告黃薇如被告王志銘王思華王思惠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原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4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銘王思華王思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芳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有後備司令部司令臧幼俠與軍事檢察官張翕以利誘、脅迫、威嚇手段而取得證據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0號判決就抗告人被訴妨害名譽諭知無罪確定可佐
161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昱瑋選任辯護人鄭羽翔律師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人對上訴人產生行為偏差之負面印象或疑慮,然細繹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及申訴、申復審議決議書之內容,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28日向臺北地檢署對上訴人提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名譽告訴
是本案並非屬自訴代理人於偵查終結前已向檢察官表示已另就妨害名譽部分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未停止偵查而仍為不起訴處分之情況,附此敘明。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妨害名譽
,簽署日期均為112年3月27日,復佐以前開和解書記載「雙方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產生糾紛,甲方(按:指本件聲請人)向乙方(按:指被害人)提出告訴(妨害秘密、妨害名譽
已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全部告訴,不再對被告為追究,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情形(本院卷第141頁、第145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非差,並考慮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73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靜薇選任辯護人徐則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