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建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1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建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112
即使告訴人公然散布其係詐騙慣犯之文字,亦係陳述事實,且與公益相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竟仍在向警方誣告告訴人售鍋詐財之同時,更同時向警方誣告告訴人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浚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施定遠僅係表達要代「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告訴之意,而未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則起訴意旨認施定遠業於111年2月23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對被告戴金宗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華選任辯護人李協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錦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馬叔平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章之內容即係在指涉告訴人無訛,且一旦閱覽該文章,均得據此引發適度聯想於告訴人,是被告辯稱其將告訴人之照片臉部以笑臉遮住,即無誹謗之犯意云云,自屬無據,至上訴意旨主張被告沒有妨害名譽的犯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凱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選任辯護人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蔡金妹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籃羚甄(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二、被告抗辯:原告向檢察官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後來不起訴,不起訴原因是客觀上並無詆毀原告名譽之情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念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2.復查,原告前因被告上開行為,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被告無罪,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
㈣原告對於被告上開行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097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132號案件(
,但調查之意見並非被告一人所形成,係由千人以上填寫所累積形成,且系爭問卷調查意見亦非最終意見,況系爭問卷之選項,均有正面選項,故被告製作系爭問卷時,並無原告所稱之妨害名譽情事
鑑測中心各於105年10月28日、000年0月00日出具鑑定報告書;另經林玉珠向工程會對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申訴,業經簽結在案,林玉珠又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對余烈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
三、經查,受刑人因毀損、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原簡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子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02號原告李沛穎被告楊淑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889號),經原告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45號原告陳佑信被告蒲世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