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反向推論出上訴範圍的論理矛盾,且對被告造成裁判的突襲,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侵害被告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此有憲法法庭
反向推論出上訴範圍的論理矛盾,且對被告造成裁判的突襲,使原應受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有再次受有罪判決的危險,侵害被告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此有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8號聲請人蔡佳純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6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2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7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宣判後,除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經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以外,應使聲請人得據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提出新事實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聲請人呂振瑋上列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4號聲請人柯丁貴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79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0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證據保全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77號聲請人BM000-A111004送達代收人張淼森律師訴訟代理人張淼森律師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1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7號聲請人廖國勛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統裁字第6號聲請人吳樹欉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吳俊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
5、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說明: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於112年8月11日判決,主文第1、2項載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查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援引刑法第59條遞減被告之刑,並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54頁)。
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