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4號行政判決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的指摘,並揭示該法規的條項或其內容;如果是成文法以外的法則,應揭示該法則的意旨;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的指摘,並揭示該法規的條項或其內容;如果是成文法以外的法則,應揭示該法則的意旨;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再按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也就是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規有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的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有所牴觸而言。
㈢至辯護人主張本案情形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相同,應可再依該判決意旨減輕被告MUHAMMAD刑度部分: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略以:「一、毒品危害
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本件無須審究有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所指之過苛情形。
乃指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即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
乃指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即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
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憲法判決可資參照。
BALONG」及毒品買家,被告減輕之刑自不予減輕至最低刑,又被告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所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已無情輕法重之情,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及憲法法庭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業經憲法法庭
,於量刑時,已可依被告販賣毒品情節及危害程度,於極大處斷刑範圍內科處罪刑相當之刑度,並無可科處刑度過度僵化之情,亦無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自無援引憲法法庭
次按婚姻係配偶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之結合關係,有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參
㈦本件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適用: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均屬戕害他人之身心,危害國人健康之嚴重違法行為,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
準此,消滅時效制度之設計,絕非僅單方面考量義務人現有法律狀態利益之維護,而應兼顧權利人之利益,避免於個案中發生權利義務顯失公平之情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