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111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內容,乃最高法院依具體個案情節所為之論述,並非法律規定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至於人民以具有表意成分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不論是否觸及公務員身體,就其是否構成系爭規定所定侮辱公務員罪,仍應由法院依本判決意旨於個案認定之(憲法法庭113
再按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由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觀之,雖大法官就涉及公共利益之言論,放寬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要件,認為此要件無須於發表言論前達到確信所誹謗之事客觀上確實為真實之程度,僅須為合理查證程序而可相信其內容為真實即可
㈣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⒈又按就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處罰言,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徵被告係因查見告訴人2人以逆向方式違規超車,並肇致本案事故後,對於告訴人2人之危險駕車行為以及造成他人受傷一事本於情緒上之憤怒而為上開言論,是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
⒋被告賴家宏已依上開規定遞減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無再適用上開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之餘地,併予敘明。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參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
職是,被告既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遑論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四、撤銷改判:㈠原審據以論處被告此部分罪刑,固非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