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從而,系爭規定一自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參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
從而,系爭規定一自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參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
從而,系爭規定一自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參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92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3號聲請人許百合等1473人(姓名及住所詳如附表)共同訴訟代理人朱敏賢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
又是否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係屬法院依職權裁量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並非絕對減刑之範疇,則參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揭,即非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㈡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結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及形成主文之主要理由具體諭知之死刑案件罪刑相當、迴避死刑之量刑
就名譽感情而言,此項法益顯屬個人感情,已非系爭規定所保障之目的法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61、62段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惟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諭知:「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
㈡本院之判斷:1.原審就附表三共8罪,均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刑,俱無違誤可指,業經本院詳予分述如前。
無其他犯罪行為、符合情節極為輕微而顯可憫恕之情形,尚屬有間,故本院認無再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予以減輕其刑之必要。
依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案尚未符合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目的,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至為明瞭。
7114年2月8日放新聞快訊/高虹安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裁定不受理!林志潔釋疑: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有無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