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補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1824號上訴人曹瑞芳被上訴人曹瑞珠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李禹融彰化縣○○鄉○○巷000弄00號被告蔡味霖○、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小字第320號原告盧家薰被告蔡宗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簡字第385號原告洪明塔林麗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上訴人應就系爭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已如前述,茲就其應賠償上訴人之損失分述如下:1.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原告羅振家被告陳信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579號原告吳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115年度北小字第195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江文儒被告劉秉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115年度北小字第192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廖珀閎被告熊天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郭紅雲訴訟代理人黃絢良律師被告成台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朱菁香被告鄭玉婷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本院刑事11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