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佩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肇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佩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肇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主張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認為被告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難謂有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彭宜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115年度訴字第113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之起訴狀於114年12月18日為本院所收受。
(四)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郭秋香送達代收人葉柏宏被告張博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上開撤銷部分,孫念青緩刑參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被害人陳榮斌支付新臺幣臺佰萬元損害賠償。」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80萬元。爰擇一依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相對人徐○恩(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徐○祐(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徐○之(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46號案件受理中。
李心秀訴訟代理人林家榮指定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街00號00樓之0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倚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