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訴人潘頎鈞訴訟代理人蘇柏瑞律師被上訴人王欣玲訴訟代理人范瑋峻律師複代理人劉迦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11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上訴人潘頎鈞訴訟代理人蘇柏瑞律師被上訴人王欣玲訴訟代理人范瑋峻律師複代理人劉迦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郭逸斌郭晉瑋被告林政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0號上訴人黃玲衿被上訴人哈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俊傑被上訴人鄭婉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楊豐隆複代理人徐崇維被告郭水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原小字第22號原告陳品希被告潘榮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條但書規定及前開說明,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花蓮,本院審酌侵權行為之發生及損害賠償範圍之證據資料
緩刑肆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損害賠償條件。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原第二審判決未說明其認定伊以登科鴻運房地設定抵押乃逾越權限之理由,復誤認相對人已因伊以該房地設定抵押而受損害,遽命伊按抵押債務如數賠償,亦違反損害賠償之法理。
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李奕緯葉伊瑄被告王維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前開言論有妨害其名譽,應負侵權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採。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5年度店簡字第658號原告曾錦滿訴訟代理人張元鴻被告戰克武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
經檢察官發布通緝,迨其入境時始遭緝獲,佐以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自陳其回國前在國外從事投資,可見其應具海外賺錢謀生之能力,客觀上無法完全排除其為規避本案刑責或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出境不歸之可能性
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
三、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45號上訴人楊仕明被上訴人黃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新竹簡易庭
肆、本院之判斷:一、本訴部分:㈠關於原告請求因解除系爭木作部分契約之損害賠償:⒈按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