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99號聲請人黃聖源相對人黃振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99號聲請人黃聖源相對人黃振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主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鄭如妙葉秝逢被告吳紫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士小字第1094號原告廖紀琇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佳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要領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9號原告小野詩織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理由要領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陳錦溏被告王建頴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為本件應審究之爭點,茲分述如下:(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補字第136號原告蔡正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關於賴慶應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被上訴人周子芹鄒新劼共同訴訟代理人李玠樺律師李宜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湖小字第568號原告陳之鏗訴訟代理人閔家昭被告蘇俊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
又車主蘇家驊已將系爭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已據原告提出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是原告得請求之系爭車輛維修費為90,569元,逾此部分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