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簡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新簡字第462號原告吳憶婷被告林芷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新簡字第462號原告吳憶婷被告林芷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
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催告限期行使權利,惟相對人經受上開催告通知後,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即被上訴人林綵翎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張巧欣張俊維即大將交通器材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51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韋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哲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54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凱聰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俞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揚凱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44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鄭安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杰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凱聰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峻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8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上列原告與被告BUITHIDINH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51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泇鋌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余秉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鵬丞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596號原告黃建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丞(原名陳慰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475號上訴人即原告林政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景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58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謝京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霽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